13.1 一般规定


13.1.1 城镇供热管网应具备必要的热工参数监测与控制装置,并应建立完备的计算机监控系统。
13.1.2 监测和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监测与调控系统技术规程》CJJ/T241的规定。
13.1.3 监测与控制系统硬件选型和软件设计应满足运行控制调节及生产调度要求,并应安全可靠、操作简便和便于维护管理。
13.1.4 监测与控制系统中的仪表、设备、元件,应选用标准系列产品。安装在管道上的监测与控制部件,应采用可不停热检修的产品。
13.1.5 供热管网自动调节装置应具备信号中断或供电中断时维持当前值的功能。
13.1.6 多热源供热系统应按热源的运行经济性实现优化调度。
13.1.7 综合管廊敷设管网的监控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1274的规定,并应设置同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连通的信号数据传输接口。
条文说明
13.1.1 我国城镇集中供热事业发展很快,供热规模不断扩大,但同时也带来了供热失调造成用户冷热不均,缺少系统运行数据资料无法进行分析判断等问题。因此供热管网建立计算机监控系统已成为迫切需要。目前建立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经济、技术条件已很成熟,故本条要求城镇供热管网应建立完备的计算机监控系统。
13.1.2 本章内容主要是供热管网工艺系统对“热工监测与控制”的设计要求,而自控专业的设计仍应遵守自控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监测与调控系统技术规程》CJJ/T241规定的内容包括供热系统监控中心、通信网络以及本地监控站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和运行维护。
13.1.3、13.1.4 监控系统软硬件的基本要求。
13.1.5 自动调节装置在信号中断或供电中断时不能自动关闭,应维持当前状态,以使供热系统仍能继续运行。
13.1.6 优化调度是城镇供热管网监控系统的基本任务。
13.1.7 综合管廊监控目的是便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廊内管线运行单位进行专业化管理,需要执行统一的标准。出现紧急情况时,经双方企业协商确认后,由管线运行单位对管线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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